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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冠配偶姓登記」及「經法院調解、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之終止收養撤銷登記」,得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 發布單位:民政處

一、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申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項下「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戶籍登記」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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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