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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連續假期期間結婚登記可提前辦理
  • 發布單位:民政處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新人如在110年春節連續假期期間(110年2月10日至110年2月16日)結婚,可於春節連續假期前3個辦公日內(110年2月5日、8日、9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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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