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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 發布單位:民政處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同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依上開規定,國人出境逾2年,應辦理遷出登記,期間以他國護照入境者,仍列入「出境2年」之期間計算。
須辦理遷出登記之民眾,如持有自然人憑證,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辦理出境遷出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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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