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同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依上開規定,國人出境逾2年,應辦理遷出登記,期間以他國護照入境者,仍列入「出境2年」之期間計算。 須辦理遷出登記之民眾,如持有自然人憑證,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辦理出境遷出登記申請。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同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依上開規定,國人出境逾2年,應辦理遷出登記,期間以他國護照入境者,仍列入「出境2年」之期間計算。 須辦理遷出登記之民眾,如持有自然人憑證,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辦理出境遷出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