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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內政部責令加強虛報遷徙人口查證並落實罰則,以維護選舉公平,請確實依據戶籍法 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23條、第48條第3項、第48條之2、第76條及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刑法 第146條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民政處

戶籍法 第16條第1項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戶籍法 第17條第1項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爰遷徙登記自應依居住事實認定之。

戶籍法 第23條
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戶籍法 第48條第3項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籍法 第48條之2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戶籍法 第76條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 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點閱次數:113
  • 上版日期:11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