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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 發布單位:民政處

【公告事項】:
1.申請人備齊文件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戶籍應與自有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申請。
(二) 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主辦機關核定。
(三) 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由主辦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四) 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
乙張),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
(五) 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3. 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三)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四)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五)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六)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4.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二)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三)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四)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五)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六)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七)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5.申請期限:自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下午5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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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