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 計畫目標:
(一) 培力原住民族傳統建築修復、傳統造船技術(含航海知識建構及實踐)、祭儀文化及傳統工藝人才。
(二) 厚植在地文化資源,推動部落營造與文化發展。
(三) 促進部落與原住民青年連結,強化文化扎根與傳承。
三、 實施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四、 補助對象:原住民及原住民團體。
五、 補助計畫類別:
(一) 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為承襲祖先的山林智慧,以就地取材方式,建造或修復如: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建築。
(二) 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為承襲祖先的海洋文化,利用傳統素材建造如: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等船舶,最後並經實地航行測試完成。
(三)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以傳統文化規範選任學習者,經部落巫師或祭師親自指導,實際參與並傳習如:邵族lus’an祖靈祭、賽夏族祈天祭(’Oemowaz ka kawas)及排灣族masalut / masuvaqu 小米收穫祭等傳統儀式。
(四)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補助內容如下:
1、 編織類:如-苧麻編織、棕櫚纖維編織、香蕉絲編織、竹籐編、竹編等。
2、 製陶類。
3、 雕刻類。
4、 金屬工藝類。
5、 其他類:如-拍刺、揉皮技術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六、 補助額度:
(一) 原住民族傳統家屋修復:以新臺幣(以下同)50萬為補助上限。
(二) 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以50萬為補助上限。
(三)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以30萬為補助上限。
(四)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以30萬為補助上限。
七、 檢附「114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技藝及文化人才培育補助計畫」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