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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3-07-14

        國家徵兵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徵兵時政府不但盡力做到不影響百姓的生活,而且對於軍人為國為民的犧牲奉獻,也賦予相對的權利和優待同時照顧到軍人及其家屬的生活。

 

壹、軍人權益

  • (一)參加國家考試,只要不妨礙國防軍事,可向服勤單位(部隊)申請公假。

    (二)乘坐大眾交通工具(國光客運)或進入國家兩廳院可享減價優待。

    (三)接受徵召服役時,學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職工可向服務機關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或解召後復學、復職。

    (四)因傷病住軍醫院滿7日以上,由軍醫院通報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再由兵役科派員前往慰問,並致贈住院慰問金。

    (五) 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殘等,即依法給與撫卹,原經列貧困等級有案家屬,在傷殘軍人〈或替代役男〉尚未就業前或就業後,仍不足維持生活者,於領卹期間繼續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在領卹期間若家境轉為貧困,得申請扶助;若殘等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辦法〈或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就養規定者,安置榮家妥善照顧。

    (六)因傷病成殘有關權益注意事項:

    退伍或離院前由軍方鑑定殘等,未鑑定前請勿先行離營離院返家以免權益受損。

    (七)義務役〈或替代役〉於服役期間因受傷成殘,經核定榮家就養而屬外住需照顧者,可由家屬或其委託照顧者提出「生活協助」申請,由現役替代役男定期至府服務,服務項目有協助就醫、協助家務、文書〈資訊〉服務、陪伴關懷、陪同參觀藝文宗教活動及其他有助益之特定服務事項。
    辦理停役應審慎考量,因為《停役須本人及家屬的同意並立自願切結書》一旦停役就沒有補助和就養的權利,康復後仍須回役補服未完役期。
    留醫期間,如果自願提前離院自行醫療,填寫切結書回家後,一切醫療費用即自行負責。

貳、家屬權益

  • 一、貧困家庭,經核列為甲、乙、丙各級生活扶助戶享有之權益: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生活扶助金」,如經生活扶助仍不能維持生活時,得申請「特別補助費」。

    二、配偶生育時可申請「生育補助費」,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時,可申請「喪葬補助費」。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時,可申請「災害救濟金」等項補助。

    三、未列級徵屬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特殊重大事故,致生活困難者,得申請災害救濟金及一次特別補助費或救濟金。

    四、死亡軍人遺族之權益:

    (一)國防部依卹亡種類發撫卹金、保險費,縣府致送一次慰問金。

    (二)陣亡、公殞或病故軍人,其遺族原已列為扶助等級者,於領卹年限期間,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受生活扶助金者,其家境轉為貧困,在領卹期間得申請生活扶助。

    (三)國軍遺族(義務役)發給中秋節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