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申請項目
申請資格、對象及應備文件
相關連結
1
出生登記
1.申請人: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
2.申請期限: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逾期罰款。
3.受理地戶政事務所: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仼一戶政事務所。
4.新生兒出生證明書(事先於新生兒姓名欄位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並請父母簽名或蓋章)。
5.子女從姓約定書(可於出生證明書下方之從姓約定欄約定並請父母簽名或蓋章)。
6.委託申請應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申辦詳情可洽詢
金城戶政所 082-324283、金湖戶所 082-330790、金沙戶所 082-351924、金寧戶所 082-324281、烈嶼戶所 082-363079
內政部戶政司─出生登記申辦須知
2
線上申辦出生登記
(2)新生兒需在臺出生。
(3)新生兒限設籍與父或母同戶籍。
(4)申請人需為新生兒之父或母。
(5)需在法定期限(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0日內)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3
健保卡通報申請
1. 應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當日同時申請。
2. 申請人申請製作「無照片健保卡」(若申請「有照片健保卡」,須於健保署規定期限內將照片上傳)。
衛福部健保署─新生兒第一次申請健保卡
4
勞保/國保生育給付通報申請
1.申請資格:參加勞保或國保之新生兒母親。
2.請被保險人(產婦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匯款帳戶」(銀行或郵局)。若非本人須提具「委託書」。
勞保/國保生育給付資訊
5
國軍人員生育給付通報申請
1.申請資格: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及軍事學校文職教師。
2.代為申請者,請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免附委託書)。
國軍人員生育給付資訊
6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
(一)補助對象:
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 初生嬰兒之父母其中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
2. 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前項第1款設籍6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二)補助內容:
胞胎數
單胞胎
雙胞胎
三胞胎以上
補助金額
2萬
6萬
每胞胎4萬乘胎數
(三)應備文件:
1. 初生嬰兒及父母戶口名簿影本(需含有詳細記事)。
2. 初生嬰兒父或母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申請人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
4. 委託他人辦理請另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於生產日後八個月內逕向初生嬰兒戶籍所屬鄉鎮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本府將於申請次月20日前撥付本補助款項至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082-318823、金城鎮公所社會課 082-325058、金湖鎮公所社會課 082-332528、金沙鎮公所社會課 082-352150、金寧鄉公所社會課 082-325610、烈嶼鄉公所社會課 082-364506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福利服務項目 (kinmen.gov.tw)
7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1.辦理機關: 兒童戶籍地之鄉鎮公所-社會課
2.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申請育兒津貼,檢具應備文件,親送或郵寄提出申請。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服務項目 (kinmen.gov.tw)
8
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適用0-2歲)
1.托育費用補助資格:
(1)未滿二歲之兒童。
(2)交由金門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準公共化托育人員或金門縣準公共化之托嬰中心之托育人員照顧。
(3)申請資格依托育地為主。
(4)申報期間幼兒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規定,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申報費用。委託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申報費用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申報費用外,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2.托育費用補助應備資料:
(1) 填寫申報表。
(2)父母及寶寶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身分證)。
(3)與托育人員簽訂托育契約書。
(4) 父或母其中一方郵局存摺影本。
(5)家庭所得文件:夫妻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證明(如: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方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