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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 發布單位:民政處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 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 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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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