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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改名?

申請人為本人(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需附他方同意書),
應備證件為:初設戶籍之戶籍謄本一份、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並提憑相關證明文件(與人同名需改名者),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向跨域合作縣市申請行政協助。
權責單位:民政處 科別:戶政科
連絡人:黃月意 連絡方式:082-318823#62123
更新日期:2014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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