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役男應於何時接受徵兵檢查?

一、參加體檢時間:
(一)當年次未在學緩徵(即未就學役男)且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於19歲當年上半年體檢。
(二)大專程度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之役男,於畢業當年上半年體檢。
(三)對於補檢及複檢體位役男則適時排檢。
二、金門籍役男寄居他縣市,如何申請辦理體檢?
(一)役男寄居他縣市就業、就學,於接獲鄉鎮公所徵兵檢查通知書時,無法返回戶籍地受檢者,請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役男申請代辦體檢線上系統」-點選欲申請代檢之縣市政府系統申請。
(二)寄居役男受檢後,檢查醫院會將代檢役男之徵兵檢查通知書及體格檢查表3份,送回代檢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另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據以判定體位。
三、役男體位變更申請改判體位規定
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對判定的體位認為有疑義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一)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依前項(一)或(二)方式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改判體位。
複檢指定醫院,計有七家,分別是: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成大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以及花蓮的慈濟綜合醫院。
四、徵兵檢查後,身高體重發生變化達變更體位時,可否申請複檢?
(一)身高、體重二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定值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得依徵兵規則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複檢申請。入營後以報到體檢時之實際測定值為認定標準。經檢查合於原徵集之體位者,不得再辦理複檢。
(二)申請程序為:役男檢具任何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所證明書,至戶籍地鄉鎮公所申請複檢,經鄉鎮公所審核符合後,即安排至本府委託之醫院檢查(署立金門醫院),本縣徵兵檢查委員會依據檢查結果重新判定體位。
權責單位:民政處 科別:兵役科
連絡人:莊凱倫 連絡方式:082-318823#62133
更新日期:2013-07-10

  • 點閱次數:8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