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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遷入登記?

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受託人、法定代理人(父母一方不能申請須檢附另一方同意書)。應繳證件為一、國民身分證、遷出地、遷入地戶口名簿、印章。 二、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三、單獨立戶者應提憑房屋證明文件:如房屋所所有權狀、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租賃契約書、遷入者本人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權責單位:民政處 科別:戶政科
連絡人:黃月意 連絡方式:082-318823#62123
更新日期: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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