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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服替代役

役男欲申請服替代役,可依一般資格、專長資格、家庭因素、宗教因素等提出申請。
一、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役期為1年2個月)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並符合限制條件者,得於替代役公告受理申請期間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
二、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常備役體位役期為1年2個月,替代役體位役期為1年,常備役及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限制條件,並具備各申請役別之專長證照(含學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得於替代役公告受理申請期間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
三、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役期為1年)常備役及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限制條件,且其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六)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四、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常備役體位役期為1年2個月,替代役體位役期為1年)常備役及替代役體位役男符合限制條件,並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
權責單位:民政處 科別:兵役科 連絡人:劉衿華 連絡方式:082-318823#62132
更新日期: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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