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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改名登記」,得由民眾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 發布單位:民政處

一、自113年9月9日起,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6款申請改名登記: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均須在國內設有戶籍,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頁申請登記。

二、所須資格、文件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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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