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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3-12

                                        金門縣政府94年12月30日府民戶字第0940062384號函訂定發布

                             金門縣政府100年1月7日府民戶字第0990088714號函修正

壹、依據:
內政部訂定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辦理。

貳、目的:
加強外籍人士了解我國國民權利義務,以解決因語言溝通障礙或權利義務觀念認知差異所衍生之相關社會問題,使其能早日適應國內生活環境。

參、測試對象:
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以下簡稱民眾)。

肆、測試機關:
主辦機關: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

執行機關: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以下稱戶所)。

伍、實施方式:

一、民眾得向本縣任一戶所提出歸化測試申請,戶所接獲歸化測試申請書(如附件一)時,應核對所附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基本資料及歸化測試費新台幣500元(由戶政事務所收取繳庫),。

二、接獲歸化測試申請書後,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鍵入參加測試者之資料,並列印歸化測試通知書(如附件二)於二星期內郵寄歸化測試者。

三、測試人員由各戶政事務所派員擔任。(但以客語或原住民語應試者,另函請內政部協助辦理)。

四、測試日期: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地點:各鄉鎮戶政事務所。

五、依參加歸化測試者擇定之測試方式,於歸化測試題庫系統隨機抽樣試題,並列印口試評分巻、口試題目及答案巻或筆試評分巻、筆試題目及答案巻(如附件三至六),並辦理測試事宜。

六、測試開始前向參加測試民眾說明測試須知,請其於評分卷上簽名後開始測試;筆試部分(20題選擇題)以隨堂考試方式辦理,由測試人員監試,測試時間為30分鐘,測試完畢後由監試者閱卷核對成績無誤後親自簽名;口試部分(20題問答題)由測試人員測試,採一對一方式,每人30分鐘,測試人員應逐題測試評分,測試完畢後經閱卷核對成績無誤後親自簽名。

七、歸化測試成績每題五分,總分一百分,一般歸化者(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一項申請歸化者)成績70分以上及格,特殊歸化者(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申請歸化者),總分60分以上及格,另若年滿65歲者,總分50分以上及格。

八、將參加歸化測試者之成績鍵入歸化測試題庫系統,並列印測試成績單(如附件七),於當日核發申請人。

九、歸化測試成績單如有污損或滅失者,請民眾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八)向原申請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並收取補換發成績單規費新台幣50元繳庫。

陸、經費:
本計畫相關經費支出由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年度經費項下勻支。

柒、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