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區分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 變更登記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一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
三百元
逾十六日以上三十
日以下
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一
百八十日以下
七百元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上
九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 (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一千元
二千元
拒絕查對校正戶口
(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十六日以上三
十日以下
一千五百元
逾三十一日以上
一百八十日以下
逾一百八十一日以
上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