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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1-04-03

         依八十九年二月二日總統令頒公布替代役實施條例之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判定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替代役係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工作,以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為起徵對象,但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服替代役。

  • 一、替代役之申請: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內政部訂定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相關規定,每年於內政部之公告申請時間內辦理本縣役男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案,其申請資格區分為一般資格、專長資格、志工資格、家庭因素及宗教因素等五種,但家庭及宗教因素申請案得隨時提出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另一般資格及家庭因素申請者由本府依法核定,專長資格及宗教因素申請者則須經複審後送內政部核定。
  • 二、替代役男抽籤:
      依規定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員額時,須辦理替代役抽籤。本縣依內政部規定時程訂頒替代役抽籤實施計畫,除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免參加抽籤外,依內政部核配比例及員額配賦本市各區替代役抽籤員額,並綜辦及輔導各行政區辦理全縣替代役抽籤業務。替代役體位役男則配合年度常備兵抽籤,統一由本府印製籤票、搓捲籤票後分別在各區實施入營序號抽籤,以達到公平、公正、公開之目標。
  • 三、徵集入營:
      依內政部頒訂之替代役梯次徵集計畫,訂頒本縣替代役徵集計畫,按比例分配各區徵集人數,再依籤號順序徵集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替代役男梯次徵送入營及交接作業。
  • 四、各項事故處理:
      辦理替代役役男,因事故原因申請延期入營、緩徵、出境、複檢及應徵入營後驗退、停役、回役等各項事故處理。
  • 五、提前退役:
      替代役役男於服替代役時,如因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合於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之規定者,得檢具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有關證明文件,向鄉市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送本府複審後再送內政部核定。對前述案件本局均將依法、理、情三者兼顧之原則,審慎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