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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1-04-03

        召集業務─依照兵役法施行法、召集規則及內政部、國防部計畫規定,完成各種召集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緩召業務─為兼顧國防與民生需求,達成國家總動員目標,依據年度緩召實施計畫規定期限辦理後備軍人緩召,舉辦緩召講習,按照規定日期辦理後備軍人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申請,並輔導申請,由初審、複審、統計陳報及登記考核完成各項作業。

 

        後備軍人管理─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後備軍人歸鄉報到、異動管理及時效考核、事故清查及管制、兵籍資料訂正、除役後備軍人除管及考核統計陳報等業務。

 

        後備軍人體檢─本府愛民德意,確實做到淨化後備軍人素質,保持精壯後備潛力,密切配合後備服務中心及各軍醫院實施在鄉後備軍人轉、免、回役體檢、複檢工作。

 

便民服務措施

        為使後管工作順利,於年度開始前,依據有關法令及中央政策之要求,訂定軍隊動員、後備軍人緩召、後備軍人資料清查、後備軍人轉免回除禁役、後備軍人編組訓練及異動等作業實施計畫,函發各區據以執行,以求作法一致。

  • ●藉年度役政幹部講習,對新修(頒)法令加以介紹說明,並對上年度工作發現之優缺點加以檢討,俾往後工作之參考。
  • ●辦理後備軍人資料清查相互核對工作,除以計畫指導作業外並赴各區實際指導工作方法與要領,因此歷年來所發現之事故均能迅速消除,保持資料新穎。
    • ◎原核准緩召列管有案,經清查如符合延長時效要件者,除主動電話通知外,另函請申辦備查。
    • ◎第四、五款緩召申請案,簡化為檢附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及切結保證書,以落實便民服務要旨。
    • ◎製作《緩召申請簡介表》提供退伍(解召等)辦理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參閱,俾供其瞭解切身權益。
    • ◎將緩召申請之法定要件,除公告外,並函請民政局及新聞課,藉由里民大會、各傳播媒體及電腦網路等,廣為宣傳。
  • ●為利便民服務,同意離營歸鄉報到之後備軍人,未帶印章者以簽名代替;另召集通報人選定部分,除持召集通報人印章外,亦可由召集通報人本人簽名完成選定。
  • ●受理後備軍人申請「年度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檢」案件,必須依據役男體位區分標準規定審核,不論其合與不合,均應依團管部核復之體檢名冊,即予通知;如有病(傷)情嚴重,無法護送到或有安全顧慮者,得通知在家等候專案調查。
  •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五款申請緩召,以往需檢附從父母結婚設籍到遷徙、住變、分戶、姊妹婚嫁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手續繁鎖,且年代久遠,申請不易,為維護後備軍人之權益,現在改以檢附現戶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及切結保證書即可,以達簡政便民。
  • ●在營軍人退伍離營歸鄉報到時,主動詢問、調查有無就業及職訓之意願,再依其意願提供就業及職訓之資訊,為其推介媒合,藉以提昇為民服務之功能。
  • ●持有殘障手冊之後備軍人辦理轉、免役複檢,比照役男徵兵檢查作法,不必再檢查逕行判定體位。
  • ●因病停役人員體位判定每個月評定一次,依據評定結果辦理轉役、免役或退伍,另兵役法第二十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病停役而病癒後應回役,在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得免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