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績優村里鄰長表揚作業要點
96年5月1日府民治字第0960200432號函頒訂
98年8月7日府民治字第0980052406號函修頒
99年6月1日府民治字第0990026179號函修頒
99年7月28日府民治字第0990039644號函修頒
100年3月1日府民治字第1000013791號函修頒
104年1月14日府民自字第1040003328號函修頒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鄰服務功能,鼓勵村(里)、鄰長積極推展基層工作,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村(里)長。
(二)現任鄰長。
三、表揚標準:
(一)績優村(里)長:
1.基本條件:
(1)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績二年以上者
(2)致力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推行婚喪節約簡樸,著有成效者。
(2)推行守時運動,著有成效者。
(3)主動召開村里民大會者。
(4)擔任志工,表現優異者。
(5)推展村(里)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優異。
(6)積極推動綠化、美化環境,消除髒亂,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作,著有績效者。
(7)推動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蹟者。
(8)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長楷模者。
(二)績優鄰長:
1.基本條件:擔任鄰長職務連續二年以上。
2.特殊條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積極配合公所、村里辦公處推展政令者。
(2)擔任志工,表現優異者。
(3)致力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
(4)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鄰長楷模者。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涉嫌犯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最近二年曾依本要點辦理表揚者。
(三)最近二年本府或(鄉)鎮公所或村(里)辦公處召集村里鄰長座談會、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鄰長會議,出席率未達四分之三以上者。
五、表揚人數:
(一)績優村(里)長: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十二月底村(里)編組數為基準,其村(里)編組數每滿十個得表揚一人,編組未滿十個者其數在五個以上時,得增列表揚一人。
(二)績優鄰長: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十二月底鄰編組數為基準,其編組數每滿十個者,得表揚一人,餘數在五個以上者,得增列表揚一人。
六、刪除。
七、刪除。
八、推薦方式:
(一)第五點表揚人員請鄉鎮公所按附表一至二格式薦送,經本府審查符合第四點第一項規範者,列入表揚。
(二)刪除。
九、依本要點表揚之村(里)鄰長由本府頒發獎狀,以示鼓勵。
十、本要點函頒後適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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