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鼓勵道路旁墳墓遷葬獎勵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函頒 一、目的: 基於都市發展、水土保持、環境景觀等因素及增進土地永續利用、改善城鄉景觀風貌,避免衝擊金門整體發展與觀光產業推動,透過鼓勵民眾將位於本縣主要道路旁50公尺內之墳墓遷葬,以提升縣民生活環境品質,營造優質的殯葬文化。 二 、補助對象: 凡位於本縣主要道路(附件1)旁50公尺內墳墓之墓主及關係人,依法自行辦理遷葬者。 三、獎勵期間: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四、獎勵標準: 按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發給,並加發50%遷葬獎勵金,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合法遺屬或關係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2),送本縣殯葬管理所轉呈本府辦理申請。 六、應繳附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三) 申請人私章。 (四) 往生者戶籍謄本或除戶證明〈38年前死亡者免附〉。 (五) 墳墓周邊照片。 七、經費來源: 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八、為落實本計畫效果,若經查證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經查屬實者,除補助款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計畫於報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