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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6-06-08

 

金門縣鼓勵道路旁墳墓遷葬獎勵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函頒

一、目的:

基於都市發展、水土保持、環境景觀等因素及增進土地永續利用、改善城鄉景觀風貌,避免衝擊金門整體發展與觀光產業推動,透過鼓勵民眾將位於本縣主要道路旁50公尺內之墳墓遷葬,以提升縣民生活環境品質,營造優質的殯葬文化。

二 、補助對象:

凡位於本縣主要道路(附件1)旁50公尺內墳墓之墓主及關係人,依法自行辦理遷葬者。

三、獎勵期間:

自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四、獎勵標準:

按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發給,並加發50%遷葬獎勵金,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合法遺屬或關係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2),送本縣殯葬管理所轉呈本府辦理申請。

六、應繳附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三)  申請人私章。

(四)  往生者戶籍謄本或除戶證明〈38年前死亡者免附〉。 

(五)  墳墓周邊照片。

七、經費來源:

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八、為落實本計畫效果,若經查證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經查屬實者,除補助款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計畫於報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