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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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國內戶籍資料(無戶籍者免附)。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鄉(鎮)公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護照。
二、合法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三、國外(僑居國)金門會館或我國駐外館處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僑居地法院宣誓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府認可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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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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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隨到隨辦;
縣政府一季舉辦一次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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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僑民於戰地政務終止前,為本縣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登記名義人,其無戶籍登記或雖登記而與僑居地身分登載資料,二者有不符或不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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