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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08-02-15

申請項目

應備證件

申請方式

辦理期限

備註

寺廟教會教堂申請設立財團法人許可

1.申請書1份(董事長為申請人)。
2.捐助章程4份。
3.董事會議紀錄4份。
4.捐助財產清冊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4份。
5.捐助證書4份(附捐助人印鑑證明)。
6.董事名冊4份及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7.法人及董事印鑑各4份。年度業務書4份。
8.董事身分證明(部份戶籍謄本)4份。
9.願任董事同意書4份。
10.財產權狀影本(如為現金,應視目地業性質,以銀行定期存款證明認定)3份。

●向民政局自治課辦理
●通訊或親自申請

10天

●辦理縣市級財團法人在各該縣市至少應有不動產一筆(含土地及房屋)以上。
●以捐助基金(現金)成立財團法人宗教基金會,其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其設立基金最低標準為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設立。

寺廟登記

●登記
1.「申請書」「寺廟登記」5份。。
2.建照及使用執照影本3份。
3.土地登記簿謄本或使用同意書3份。
4.寺廟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3份。
5.籌組寺廟管理委員會及寺廟管理委員會紀錄各3份。
●變動登記
1.申請書。
2.寺廟變動表5份。
3.信徒大會紀錄3份。

●向當地鄉鎮公所申請核轉縣政府民政局辦理
●通訊或親自辦理 

●鄉鎮公所7天
●縣政府7天

●建照及使用執照由申請人逕向縣政府建設局(建管課)申請。
●寺廟登記表向鄉鎮公所索取。

公祭申請

1.申請書
2.喪家或村里長檢具往生者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鄉(鎮)公所

公祭日3天前辦理

適用對象:
1.往生者70歲(含)以上,申請縣級公祭。
2.往生者70歲以下,申請鄉(鎮)級公祭。